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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失效]

  赔款=2000×50×(1-90%)×(1-10%-5%)=8500元,但是8500元低于盗抢险基准保费的10倍,因此实际赔款应为2000×10=20000元
  5.1.5 经查获后车辆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经保险人核定后可以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能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80%。
  指被盗抢车辆查获后,由于其遭到损坏需要修复,保险人可给予赔偿的最高修理费用为全车盗抢险实际赔款的80%。
  5.1.6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有被盗抢车辆挂失报停证明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必要条件。被保险人未提供上述证明,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2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并经核实无误后,确定赔案成立,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将保险车辆的产权以及因此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一切索赔手续完善后赔付结案。
  6.其他事项
 
 6.1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本条规定了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的处理方法。
  (1)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时,保险人尚未赔偿的,应将保险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按照本附加险条款1.2条所列保险责任进行赔偿。
  (2)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时,保险人已赔偿,而被保险人又不愿收回原车,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做好该车的善后工作。
  6.2 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除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外,保险人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偿,但每次赔款扣除绝对免赔额10%。最低免赔不低于100元。
  (1)保险车辆前后挡风玻璃(车门、窗玻璃除外)单独破碎,或者被外来飞行物击碎,或者被他人故意击碎(无法查获),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和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2)赔偿处理方法:对足额投保的车辆按挡风玻璃的实际价格加安装费给予赔偿;对不足额投保的车辆参照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分摊。免赔率为挡风玻璃价格及安装费的10%,最低免赔不少于100元。
  (3)本附加险不实行保险金额复原,在保险期内多次出险多次有效。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本保险项下对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由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时: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不是因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而是第三者非机动车辆的当事人或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第三者如果是机动车辆则不在此列)。造成的损失不论是全部或部分,本应由第三者的非机动车辆当事人或行人负责部或部分赔偿时:
  1.对于被保险车辆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需要被保险人暂时垫付的修复费用,裁决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向第三者追回的部分。
  指承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损失是由第三者的非机动车辆或行为人造成的,车辆的修理费用又是被保险人先行垫付,交警裁定并非被保险人的过错,损失费用应由第三者负责,但是裁决后第三者无力偿还,或被保险人无法追回,裁决后超过一个月,经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对未能追回的保险车辆的修理费用,按车辆损失险的有关赔偿规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对于第三者人身的伤亡,属于第三者自负的责任,而被保险人为实施抢救必须垫支的合理抢救费用或医疗费、丧葬费,由于伤(死)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在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合计赔款以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对上述两项未追回之损失,在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之追偿权利转让保险人之后,保险人负责支付此部分损失,但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
  (1)对第三者的非机动车辆当事人和行人的医疗费、抢救费、丧葬费,是由被保险人先行垫付,但结案时裁定被保险人无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预先垫付的费用无法追回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由保险人负的赔偿责任与本附加险需负的赔偿责任,二者合计最高赔偿限额以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3)对车辆损失和第三者非机动车辆当事人和行人的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由被保险人预先垫付的费用无法追回时,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后,保险人方给予赔偿。其他损失项目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自燃损失险条款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所称自燃,与基本险条款中的概念一致。例如: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因本车上的电器、线路搭铁引起燃烧,油路漏油遇高温或火花引起燃烧,本车上的货物自身起火引起车辆燃烧,或不明原因造成的燃烧。保险车辆的烧损,均属保险责任。
  因上述原因引起燃烧,为减轻车辆的损失,所支出的抢救费用,如灭火器材,保险人可以赔偿。
  2.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1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2.2 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2.3 在修理期间和被扣押期间;
  2.4 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及手续不全的;
  2.5 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下列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属责任免除:
  (1)人工直接供油、自燃与基本险条款中的概念一致。
  (2)高温烘烤,与基本险条款中的概念一致。
  (3)修理期间:是指车辆进修理厂修理、保养、维护期间。被扣押期间:是指被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手段扣留保险车辆期间,或者被他人非法扣押、抵押期间。
  (4)无车辆档案:是指保险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无档案可查;车辆档案不符:是指受损标的与保险车辆档案记录的有关情况不符;手续不齐全:是指虽有档案,但按规定应具有的证明材料不全,或未按车辆管理规定建档入户的车辆。
  3.车辆的保险金额和赔偿事宜按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规定处理,但绝对免赔率为30%。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参照该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确定。赔偿事宜按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规定处理,但绝对免赔率为30%:一是指全损赔付时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计算折旧,折旧按基本险条款规定。部分损失时不足额投保的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分摊。二是指赔款的绝对免赔率是30%。
  4.无法确定新车购买之日的车辆,按最高折旧年限处理。
  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该车新车购买年份,或提供虚假证据时,按最高年限60%折旧。
  5.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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