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过程中或寻回后,车上的零部件、附属设备遭到破坏性损坏或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但在此期间的正常损耗部分不属于合理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
2.1 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保险人对下列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划丢失,没有构成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不属本保险责任。
2.2 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诈骗属欺骗行为,在法律上属另一个独立的罪名,不同于盗窃、抢劫、抢夺等行为,是指保险车辆被他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走。保险车辆只要是因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就不属本保险责任。
2.3 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指被保险人因违法行为,致使保险车辆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没、扣押。如:被保险人用保险车辆走私贩毒、偷运违禁物品等被政府没收,或因债权债务问题致使保险车辆被法院查封。
2.4 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或被抢夺;
指无论公安部门是否出具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的书面证明,只要是被保险人与他人因民事或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2.5 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带有租赁性质的保险车辆和承租人同时下落不明,并且无任何证据证实保险车辆是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但法院依法宣告承租人死亡不在此列。
2.6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员、其他员工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抢劫保险车辆以及他们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保险车辆全车或部分损失。
2.7 保险车辆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窃。
修理期间是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之时起至被保险人接回保险车辆止。保险车辆在修理厂(站)维修、保养期间被盗窃,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扣押期间被盗窃是指保险车辆因违章、违法或因其他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扣留、扣押及查封期间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按保险费的倍数确定,其中:15座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50倍;1.6吨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62.5倍;15座以上及1.6吨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0倍;摩托车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倍。保险费档次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本条规定了保险车辆被盗抢后保险人计算赔款的方法以及赔偿限额。保险费是指一年期的盗抢险基准保费。按短期费率收费或享受无赔款优待的,均应按年基准保费的规定比例计算。15座以下的轿车和小客车被盗抢,每辆车最高赔偿限额(金额)为该车辆购买全车盗抢险基准保险费的50倍;对于1.6吨以下货车按基准保费的62.5倍计算;15座以上和1.6吨以上的车辆按基准保费的100倍计算,摩托车按基准保费的10倍计算。
4.被保险人义务
4.1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险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市级报纸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车辆被盗抢或失踪后,被保险人从知道被盗抢并有能力报案起24小时内应到出险当地派出所报案,同时到区公安局刑侦部门备案,在深圳市内被盗抢的应到市公安刑候支队备案。另外还需同时在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并应在一周内到出险地省(在深圳市出险的则在本市)经报纸刊登寻车启事。由于被保险人无特别原因不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门报案和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例如不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幸等无法履行报案时效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赔。
4.2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由公安部门确认的《深圳市保险车辆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在外地出险,应由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和已报停手续。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保险单正本、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单位车原始发票已入账的应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入账凭证和加盖财务章)、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在深圳市被盗抢,应提供公安部门发给的《机动车辆被盗抢立案表》及保险人发出由公安部门在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确认的《深圳市保险车辆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在外地出险,应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车辆被盗抢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车辆已挂失报停手续。
5.赔偿处理
5.1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效索赔单证,按下列规定计算赔款。
5.1.1 全车损失的,根据该车的使用年限,每年分别按最高赔偿限额的7.5%折扣,二年按15%折扣,以此类推,折扣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折扣。
计算全车被盗抢赔款,根据该车的使用年限,在保单上约定最高赔偿限额的基础上进行7.5%的折扣,二年按15%折扣,三年按22.5%折扣,以此类推。折扣时间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转让车和被保险人合法购买的二手车、罚没车也从新车出厂之日起计算折扣。
5.1.2 在非停车场、车库或毫无防范措施被盗,在5.1.1条的基础上被保险人应自负5%的经济责任。
保险车辆乱停乱放,附近有停车场而贪图方便随意乱停放,不停放在停车场或保管场或未安装防盗装置、或驾驶员离开车辆时,未锁好车门及关好门窗的情况下被盗抢,应在5.1.1条的基础上由被保险人另外自负5%的经济责任,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在无正规停车场的地方或在家门口停放保险车辆被盗,可酌情免扣此经济责任。
5.1.3 车辆行驶证和附加费证同时遗失,致使索赔时不能提供行驶证和附加费证,或被盗后补发的行驶证,被保险人应在5.1.1条的基础上,自负10%的经济责任(被抢劫、被抢夺除外)。
被保险人索赔时,因行驶证、附加费证同时被盗窃或遗失,无法向保险人提供原件,均应在本附加险5.1.1条的基础上由被保险人另外自负10%的经济责任。行驶证单独遗失,被保险人自负7%的经济责任;附加费证单独遗失,被保险人自负3%的经济责任。行驶证附加费证同时被抢劫或被抢夺不在此列。
5.1.4 赔款最低不少于本附加险保险费的10倍。
被盗抢车辆在扣除使用年限折扣和各种自负经济责任后,其赔款金额最低不少于其全车盗抢险全车基准保费的10倍,即赔款不足10倍时按10倍计算。
全车盗抢险赔款计算公式:
赔款=全车盗抢险基准保费×规定倍数×(1-使用年限折扣)×(1-自负责任)
例一:某单位小轿车购买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全车盗抢险交保费2000元,该车已使用2年,现停放在路边被盗窃,车辆行驶证和附加费证同时被盗窃,索赔时不能提供两证原件。
赔款=2000年×50×(1-15%)×(1-10%-5%)=72250元
例二:如上例该车已使用12年,其他情况相同,该车被盗后,赔款计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