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失效]

  (1)战争: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2)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3)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4)扣押:指采用强制手段扣留保险车辆,并在扣留期间发生损失。
  (5)罚没:指司法或行政机关没收违法者的保险车辆,作为处罚。
  (6)竞赛: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直接参加车辆比赛活动。
  (7)测试: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
  (8)进厂修理:指保险车辆进入维修厂(站)保养、修理期间,由于灾害或事故所造成的本车或他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9)饮酒:指饮酒后开车。可根据下列之一来判定:
  (A)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的酒后驾车结论。
  (B)有饮酒后开车的证据。
  (10)吸毒:指驾驶人员吸食或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1)药物麻醉:指驾驶人员食入或注射有麻醉成份的药品,在整个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暂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12)无有效驾驶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有效驾驶证:
  (A)没有驾驶证;
  (B)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C)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D)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E)实习驾驶期驾驶大型客车、电力、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F)实习驾驶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各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G)实习驾驶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H)驾驶证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时间超过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凭据的使用有效期。
  (I)虽有驾驶证,但未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
  (J)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
  (13)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物),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的范畴,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施救情况除外)。
  (14)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指车辆在停放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如:未拉或未拉紧手制动、下坡停放未挂倒档、上坡停放未挂前档,或未垫好三角木等致使车辆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自动滑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5)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重大疏忽(加大特种车保险费者例外),有两层含义:
  (A)指特殊用途车辆在从事特殊行业操作时引起的损失,如吊车在起吊操作时由于负荷过重或角度不对等致使保险车辆失去平衡,引起车身及吊杆等起重附属设备损坏及第三者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B)自卸车由于自卸系统或部分机件的失灵或司机和操作人员的疏忽导致保险车辆及第三者的损失不予赔偿。如自卸车车斗由于液压系统失灵自行升起或者卸完货物后操作人员忘记将车斗放下而上路行驶。
  以上情况如加收了特别车辆附加费,就应属保险责任范围。但是,拖车对被拖的扩大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对拖车与被拖车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属保险责任范围。
  (1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指被保险人按时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生效的必要条件。当保险人出具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未按时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则不论保险人是否知道被保险人交保险费前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对交付保险费前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概不负责。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时,未按约定时间交付保险费,则自约定之日起,保险合同自动解除。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规定负赔偿责任。
  2.4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4.1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4.2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2.4.3 驾驶员失踪;
  2.4.4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2.4.5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4.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条亦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本条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A)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因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B)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不论在法律是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C)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如在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应该得到的财产或收入,因意外事故而未能得到。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驾驶员失踪:指驾驶员不明原因的随车或单独下落不明,而又无任何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迹象表示驾驶员已遭不幸。
  (4)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无论是否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5)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计算机2000年问题,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包括:
  (A)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不属于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1至1.4条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3.1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