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离开标的车的驾驶室座位后,发生意外伤亡或被抢劫等而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本责任险不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2.1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1.1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挡风玻璃单独破损;
2.1.2 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2.1.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2.1.4 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
2.1.5 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2.1.6 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2.1.7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列举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指车辆由于使用造成的机件损耗。
(2)朽蚀:指机件与有害气体、液体相接触,被腐蚀损坏。
(3)故障:由于车辆某个部件或系统性能发生问题,影响车辆的正常工作。
(4)轮胎爆裂:指轮胎磨损过度、质量上的欠缺或充气过量,引起的突然破裂。轮胎长期不间歇行驶,或者路况不好,或者气候炎热且充气过足,或者超载、超速使轮胎负荷过重,或者频繁使用紧急制动等等,都会使轮胎加速磨损,出现爆裂。
自然磨损或朽蚀所致保险车辆机件老化、变形等损失属正常性的损失,不是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障、轮胎爆裂,一是机件或轮胎本身欠缺,属质量问题;二是使用过度,属于疏于维护保养所致,都不是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而引起保险事故(如碰撞、倾覆等),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5)挡风玻璃单独破损:前后挡风玻璃不是因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破碎、破裂,而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破损。
(6)地震:地球内部的变动引起地壳的震动。无论地震使保险车辆直接受损,还是地震造成外界物体倒塌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7)人工直接供油:不经过车辆正常供油系统的供油。
(8)自燃:本条所称自燃,非指物理学所定义的自燃,而是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以及不明原因产生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9)高温烘烤:无论是否使用明火,凡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因加热、烘烤导致保险车辆损失。
(10)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车辆行驶时,车上货物与本车相互撞击,造成本车的损失。
(11)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指保险车辆整体被偷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丢失、下落不明和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以及保险车辆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抢劫、丢失、下落不明。
(12)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有两层含义:
(A)非洪水暴雨造成的水淹损失:指不是由于江河泛滥、湖泊水坝决堤或普降暴雨而致广大地区水灾造成的损失,而只是局部某一处由于堵塞或低洼地长期积水,驾驶员判断不明或冒险强行涉水行驶造成被保险车辆水浸。
(B)操作处理不当造成发动机损坏:指洪水、暴雨、局部积水等水患引起保险车辆水浸后,未经必要的清洗维修,便起动该车(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或已知前方积水,但抱侥幸心理强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在进水的情况下强行压缩做功,造成机件损坏。如连杆弯曲,活塞拉伤,缸体爆裂等。
(12)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两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由于翻倒造成的车损。
(13)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车辆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前继续使用,造成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2.2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2.1 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2.2 本车上的一切财产;
2.2.3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2.2.4 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而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造成本条列举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被保险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不予负责,撞坏乙队的财产可予以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掌握的原则是: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但碰撞标的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可酌情处理。
例一:甲、乙两车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两车均单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甲、乙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保险人不予赔偿。
例二:甲、乙两车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单保第三者责任险,两车碰撞。甲车损失10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甲车主责(负70%)、乙车次责(负30%)。赔偿方式是:甲车保险人赔偿车辆损失险7000元,乙车的一切损失及应承担甲车的30%经济责任一概不予赔偿。
(2)本车上的一切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时,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财产。
(3)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车载货物掉落指保险车辆装载的货物,从车上掉下砸伤行人或砸坏他人财产。
车辆所载货物泄漏指保险车辆装载液体、气体的容器破裂、阀门失灵,由此产生的流泄造成腐蚀、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
(4)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盗抢犯罪分子驾驶被保险车辆肇事而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犯罪嫌疑人驾驶该车肇事并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不予赔偿。但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丧葬费、抢救医疗费,按逃逸案的有关规定处理。
2.3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乘客、驾驶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2.3.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3.2 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2.3.3 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2.3.4 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和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2.3.5 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
2.3.6 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重大疏忽(加收特种车保险费者例外);
2.3.7 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