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
  (二)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三)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
  (四)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六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保监会核准,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东”),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5%;
  (二)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5%。
  第八条 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十条 银行、证券机构受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6个月内转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形式出资,禁止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投资。
  第十二条 禁止企业及其他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十三条 禁止参股的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第十四条 单个股东直接投资,或以其他股东名义投资,或通过关联公司投资,持有股份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10%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人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符合上市条件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公众募集股本;向公众募集股本不适用本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