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1999〕270号 1999年12月24日)
各中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吸收社会资金,壮大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增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保险公司资本来源正当、结构合理,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保险公司资本金来源正当、真实,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负责对保险公司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其投资保险公司。
第四条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比例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25%的,依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