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1999〕11号 19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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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一律按
《暂行规定》的要求上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各公司应认真做好各项材料的填报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1998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的申请,按以下情况作区别安排:
1.已报原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且通过其初审的,需按照
《暂行规定》要求补充一些必要的材料。
2.对于各保险公司已上报但未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初审的,一律按照
《暂行规定》重新直接上报中国保监会。
三、鉴于目前尚难做到
《暂行规定》中关于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国保监会决定实行过渡性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