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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范围:
  (一)制定全国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
  (二)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三)根据行业公约,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协调各会员之间的业务关系,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
  (四)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界向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问题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五)促进中国保险业同国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往。
  (六)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七)接受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保险行业组织。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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