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90号 2000年5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