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封检验检疫机构与启封检验检疫机构不一致时,应及时互通情况。
第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提前启封,有关单位应办理申请启封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87年8月22日发布的《
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过去发布的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的封识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简称
局 名 简称 局 名 简称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京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鄂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津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湘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粤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晋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深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蒙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珠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辽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琼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吉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桂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黑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渝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沪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川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苏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黔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浙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滇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甬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藏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皖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陕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闽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甘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厦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青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赣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宁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鲁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新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