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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施封检验检疫机构与启封检验检疫机构不一致时,应及时互通情况。
  第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提前启封,有关单位应办理申请启封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87年8月22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过去发布的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的封识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简称




     局   名      简称      局  名      简称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京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鄂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津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湘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粤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晋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深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蒙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珠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辽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琼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吉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桂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黑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渝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沪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川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苏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黔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浙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滇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甬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藏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皖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陕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闽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甘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厦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青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赣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宁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鲁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新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Q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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