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22号)
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0年四月三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以下简称封识)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封识系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封存和控制措施而使用的专用标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封识的制定、修订、发布、印制、发放和监督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封识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 封识的制定
第五条 封识的种类、式样、规格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规定。封识的种类包括:封条封识、卡扣封识、印章封识三种。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如需使用其他封识,必须报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
第六条 封识应当标有“中国检验检疫”、“CIQ”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简称字样(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