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协调暂行办法
(2000年5月1日 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关于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章程》、《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本办法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进行协调。
第二章 协调原则
第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协调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法规;
二、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开展协调;
四、指导、监督企业依法公平竞争;
五、接受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协调工作的指导、监督;依靠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支持与配合。
第三章 协调依据
第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协调依据:
一、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法规;
二、承包商会制定的行业规范;
三、承包商会制定的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协调意见;
四、承包商会依据各类国别市场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合同范本或合同主要条款、外派劳务人员最低收入标准;
五、承包商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别市场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六、结合企业经营作风、经营业绩等综合情况,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