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实施“政府上网工程”有关的要求和规定,请按照我部与中国电信的联合发文《关于落实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政府上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电信电联〔1999〕1142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厘平、宋京燕
联系电话:(010)84202273,84202274
电子邮件:gov@mail.molss.gov.cn
二000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信息组织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的正常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网站形式的版权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有。由部信息中心作为代表人办理版权管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为部信息中心和部办公厅,部内各单位参办。
第四条 信息中心和办公厅共同负责网站的整体组织和综合管理,监督运行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网站信息栏目的统一规划、总体框架设计和制作以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技术保证、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各单位制作信息必需的技术提供培训和支持。办公厅总体负责对上网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的原则审核和各参办单位上网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对政府网站的信息组织,实行信息栏目责任单位负责制。
网站栏目责任单位(具体分工见附件)是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栏目信息的提供、组织和维护者,是对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具体负责的单位。各单位上网信息由本单位司局领导把关。对一般常规性信息的发布,由各责任单位司局领导审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文件、新闻,或非常规性信息的发布报办公厅审定,必要时,由办公厅请示部领导审定。
各责任单位的责任编制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所负责的信息栏目内容。
第六条 上网信息按照“内容统一规划,形式规范严谨”的原则进行组织。构建形象一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统一组织和开发网站栏目。保持网站内容随形势变化及时更新,栏目设计和形式适应需求及时更新,并在保证信息准确性的基础上不断丰富网站内容。
第七条 有效组织和管理上网信息资源的采编、制作、审核和提交,使所有提供信息的单位能够分享信息组织的责权利,提高上网信息的质和量,促进劳动保障信息的交流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