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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2000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6日)废止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53号)


各上市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1998年2月2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1998〕4号)作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导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要求,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对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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