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码号升位和调整变更后新产生的码号资源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重新分配。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将码号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码号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已终止的业务所占用的码号资源,电信主管部门有权收回,重新分配。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电信主管部门还可以收回已批准使用的码号。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从事码号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名词解释
一、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机构。
二、 网号
网号是标记一个网路的号码,在号码结构中位于国家号码后面。
三、 国际、国内长途字冠
在我国,目前国际电话呼叫字冠(前缀)是由两位数字“00”组成的,表明该次呼叫是国际呼叫;国内长途电话呼叫字冠(前缀)是由一位数字“0”组成的,表明该次呼叫是国内长途呼叫。
长途字冠用于判别用户的国际呼叫权限、计费选路等。
四、 短号码
短号码是相对于本地电话号码的长度而言的,它的号码长度短于本地电话号码的长度。例如在本地电话号码长度为7位的本地网中,采用6位或6位以下长度的号码即为短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