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在收到申请者完备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者完备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 分配码号一般采用指定、核准的方式;当同一码号申请者超过两个以上时,可以采用拍卖方式。
码号
拍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并基本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地使用码号,并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未经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将码号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利用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的码号提供业务时,应保障电信用户的码号使用权益,不得随意更改码号。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电信主管部门分配核准的码号,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当配合码号使用者及时启用。
在码号启用实施过程中,码号使用者与相关电信运营企业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存在争议并协商无效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调,并可以作出行政决定。
第二十三条 码号使用者需要进行码号升位或者调整变更码号时,应当至少提前6个月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详细实施方案。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在60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答复。
第二十四条 根据码号需求的实际情况,电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一定范围内的码号升位和调整变更。
因网络调整、码号升位和调整引起码号变更或拨号方式改变的,电信用户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码号使用者必须服从电信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码号的升位和调整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