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建议,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
第九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码号资源。
第十条 电信主管部门所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
(一) 固定电话网号码
1.长途区号、网号及过网号;
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
3.本地电话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号码、局号等;
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 移动通信网号码
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业务接入号码、归属位置识别号码、短号码等;
2.模拟蜂窝移动通信网的局号;
3.卫星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号码、短号码;
4.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 数据通信网号码
1.数据网网号;
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
3.国际呼叫前缀;
(四) 信令点编码
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
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五) 信息产业部认定需纳入管理范围的其它码号资源。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用于全国或跨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码号,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信息产业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全国或跨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码号资源的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用于省内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码号,应当向地方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咨询和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申请的码号;
(二) 申请码号的用途和必要性;
(三) 申请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和网络组织报告;
(四) 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码号资源规划,考虑申请用途和申请者的预期服务能力,分配码号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