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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1号)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4月12日信息产业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有效地利用电信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网码号资源,是指码号使用者在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时所使用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与公用电信网未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申请并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运营企业、专用电信网单位、其它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信主管部门,是指信息产业部和地方电信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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