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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
          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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