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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2日起施行。

                           二000年五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
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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