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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
 办公厅关于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2000〕外经贸发展字第5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同毗领国家的经贸关系,促进边境贸易健康、稳步发展,各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管理,规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行有序竞争。现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通知如下:
  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按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监〔1999〕2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署监〔1999〕345号)文中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A类管理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对海关纳入A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有关政策优惠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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