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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1号)


  现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张文康
                          外经贸部部长 石广生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在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证。
  第五条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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