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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
 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2000年3月20日 公复字〔2000〕3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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