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
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2000年3月20日 公复字〔2000〕3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
行政诉讼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