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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失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企业应对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建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档案。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部门和机构须向本级政府报送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情况报告,并抄送财政、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等部门和国有企业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各部门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对国有参股企业和一级企业对下属二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国有资本保值结果确认表(略)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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