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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对于亏损企业中的减亏或增亏企业,除计算和确认实际保值增值率外,还应计算其减亏或增亏幅度:
  减亏幅度=(上年亏损总额-当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100%
  增亏幅度=(当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100%
  对由盈转亏和由亏为盈企业,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和确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在确认意见和确认文书中作说明。

第四章 确认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工作,具体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或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一般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并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为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被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应在考核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之内,根据年度会计报表资料,将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说明材料、连同企业会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部门和机构。
  第二十条 负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的部门和机构,在收到被考核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审核,并根据确认结果和情况分析,出具明确的确认意见和确认文书。
  (一)审核企业各项基础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审核各项客观因素和非正常经营因素的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三)根据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实际值,对照标准值,判断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实施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企业,可以以评价工作中确认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依据,进行保值、增值和减值分析判断,不再另行计算与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与确认和机构应将确认意见提交本级政府和有关考核部门,作为进行经济决策、制定年薪制、持股制、工资分配等收入分配制度和对经营者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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