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第八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分析指标为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和不良资产比率。分析指标主要对企业资本运营水平和质量,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验证。其中: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第九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确定,需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和减值因素)及企业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其中,
(一)增值因素为:
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2.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5.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6.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7.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8.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减值因素为:
1.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有资本;
2.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核减的国有资本;
6.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减少的国有资本。
第三章 标准值与确认方法
第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是衡量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程序及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应通过各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对比,客观、公正、真实地判断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现程度和所处行业水平。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由财政部根据全国国有资本总体运行状况,依据全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按行业和规模等分类统一测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