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财统字〔200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国家投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运用规定的方法分析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及其所处行业水平,为实施企业考核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各类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
第五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重点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风险抵押、持股试点和工效挂钩等将考核结果与收入分配制度挂钩的企业,均应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点考核范围,其具体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同时设置有关分析指标。
第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了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