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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2号)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2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0年五月九日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麻黄素的运输管理,防止麻黄素流入非法渠道,保护合法运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3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麻黄素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需在国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运输、携带麻黄素的,均应申领、携带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除第三条(三)情形外,严禁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运输、携带一百片(支)以上麻黄素单方制剂。
  第三条 运输、携带麻黄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一)供教学、科研、制药单位使用的一百克以下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持有使用单位有效证明的;
  (二)个人携带麻黄素单方制剂数量在一百片(支)以下,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生处方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的;
  (三)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寄麻黄素单方制剂出境,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的;
  (四)医疗单位或麻醉药品供应单位运输麻黄素单方制剂六万片或一万五千支以下,持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麻黄素单方制剂调拨单的。
  第四条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核发。
  第五条 销售单位应当持购用单位购用证明(如出口的,为出口购用证明)、销售合同及销售单位介绍信、办证人身份证到销售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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