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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28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4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确定为试点的上市公司应继续做好试点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增资发行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的行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条 申请公募增发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股以上时)的公司;
  (四)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第四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发行距前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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