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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
 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四日 计价格〔2000〕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
  最近,湖南等省物价、司法行政部门来函,要求在国家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达之前,暂由省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临时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律师服务的成本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也有较大差异,目前制定全国统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尚有一定困难。鉴于此,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同意在国家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达之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制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司法部备案。待国家制定新的规定之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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