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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通知[失效]

  7.3 业主应及时将草拟的委托协议书寄给中选机构,征求意见并安排签署委托协议书。
  7.4 在委托协议书签署后10个工作日之内,业主应将委托协议书副本报财政部备案。
  8、委托协议书内容
  委托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以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委托协议书一般应包括:(1)协议双方应遵循的原则;(2)委托代理范围;(3)职责分工,即协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标书的编写、送审、招标采购通告的刊登,开标、评标、评标结果的报送、合同签订、履约仲裁;(4)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条件;(5)争议的解决,等等。
  9、联合代理
  9.1 联合代理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业主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外贸公司或招标机构合作。
  9.2 联合代理各方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以及收益分成比例等。
  9.3 联合代理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在报送代理申请书时应附上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书和其合作伙伴的资格情况。
  9.4 联合代理的牵头机构应符合本指南2.3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并对联合代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合作伙伴也应具备承担国际、国内招标或国际贸易的资格和能力。
  10、监督与协调
  10.1 财政部有权对委托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0.2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采购指南》,以及国内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项目采购中的中标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当发现业主有违规行为时,应予劝阻,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经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任何违规行为,财政部将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并暂停或取消其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向国内有关部门汇报贷款项目采购进展情况。
  10.3 凡没有按照本指南规定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视为无效代理,财政部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10.4 如业主无视本规定而擅自做出委托决定,除取消其已经做出的委托决定外,财政部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做出暂缓签署《贷款协定》、暂停或取消业主提款权利等处罚。
  10.5 如果委托协议书中的各方就委托协议书产生争议,可将争议提交财政部,由财政部出面协调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争议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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