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审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事前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2、授权审计通知
授权审计通知适用于上级审计部门将其管辖范围之内的审计事项,授权给下级审计部门执行。授权审计通知应明确审计事项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授权部门的其他要求。审计授权通知应以授权审计部门的名义发文(见审计文书格式3)。
3、委托审计
审计部门将特殊审计项目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时,应按照领导的批示要求和有关规定,与外部审计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三)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批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1、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它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或复印件;
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而取得证明,所计划签证的审计签证单(见审计文书格式4);
3、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见审计文书格式5);
4、其他证据
(四)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有:
(1)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审计项目的名称;
(3)实施审计的时间;
(4)审计过程记录;
(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都要标明页数和页次。
(见审计文书格式6)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2)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3)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4)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5)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明材料:
(1)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的原因、复印件或摘录件;
(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五)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公司提出的书面文书。凡发出审计通知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要提出审计报告。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以公司名义发文(见审计文书格式7)。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