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16日 证监发〔2000〕1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中关于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的规定,保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运行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现将《股票发行上市辅助工作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
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38号)。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符合《
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辅导机构)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
三、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做好辅导工作。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工作,按要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
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