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
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9〕192号 1999年8月30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分〔1999〕27号)、《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促进外经贸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国检办〔1999〕46号)精神,结合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调整,按“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就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通知如下:
一、建立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制度
分类检验监管制度是调整检验监管模式的重要措施,将使检验方式由批批检验逐步向分类检验监管模式转变。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将出口企业分类,实施分类检验监管,并按如下要求实施检验:
免验企业:已取得免验证书的出口机电产品免于检验;
一类企业:出口批次检验率10--30%;
二类企业:出口批次检验率40--70%;
三类企业:出口批次检验率100%。
二、实行超前把关的预验措施
对出口机电产品实施超前把关的预验措施。在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有效的前提下,对部分品质检验项目、不宜在成品施检的项目和检验成本较高的项目,应将出口法定检验延伸到生产过程中,与生产过程检验结合进行,以达到降低检验成本、缩短检验周期的目的。
三、采用出口标准原则实施检验
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依据按以下原则掌握:出口机电产品涉及到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强制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得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其它项目,可以按外贸合同约定执行。
四、落实以质取胜战略、鼓励扶持名牌机电产品和重点出口企业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