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5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外经贸配字第87号 1999年1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证书的使用、保管规章制度,保障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我部制定了《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制度,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口许可证证书是指已印制尚未使用的进口许可证书、出口许可证书、向同我国签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国家出口纺织品所用的纺织品配额出口许可证书、原产地证书、手工制品证书以及装船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三条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是许可证书的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书的印制、征订、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许可证书的征订
第四条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一年征订一次,许可证局每年9月下发征订通知,发证机构按通知要求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一),征订下年度证书种类、数量,并按时报送许可证局。
第五条 纺织品配额证书一年征订两次。许可证局每年8月下发征订通知,各发证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种类、数量填写“纺织品出口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二)报许可证局。次年5月征订当年下半年度不足部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