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
加强钛材进口管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1164号 1999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钛作为一种新兴的高性能优质稀有金属,是国防和尖端科技不可缺少的关键和支撑性材料。建国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我国钛工业迅速发展,成为目前世界上少数几个能生产钛的国家之一,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航空用钛合金材,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但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边境贸易和走私等形式大量非法进口废旧钛材,造成国内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我国钛工业的正常发展。为促进国内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内钛材生产企业的正常经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决定加强钛材进口管理和整顿钛材生产、经营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钛材进口管理
(一)将钛材、钛铁合金、钛铁合金碎废料(具体税号见附件)列为进口重点敏感商品,加大海关查验力度。同时,将钛材列为海关重点审价商品,海关要按照有关审价规定严格审价,防止价格瞒骗行为的发生。
在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各口岸,重点实施监管查控,坚决打击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进口钛材的非法行为。
加大打击钛材走私力度,对钛材进口违规和走私案件,坚决依法惩处。
(二)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199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废钛材、废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进口,国家环保部门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以废钢铁、废五金电器等名义进口或夹带进口钛材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惩处。
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有边贸经营权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口或代理进口废旧钛材、废旧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一经发现,由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或暂停其进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