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署税〔2000〕14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详见附件二)。
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公告稿
附件二: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海关总署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
二000年四月 日
附件二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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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货名 │现行税率%│调整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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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照相机及其器材 │50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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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50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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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钟、表 │60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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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100 │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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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100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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