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署税〔2000〕14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详见附件二)。
  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公告稿

附件二: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海关总署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
                          二000年四月  日

附件二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
│序号 │   货名           │现行税率%│调整后税率% │
├───┼────────────────┼─────┼───────┤
│14 │照相机及其器材         │50   │16.6   │
├───┼────────────────┼─────┼───────┤
│15 │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50   │25     │
├───┼────────────────┼─────┼───────┤
│16 │钟、表             │60   │20.4   │
├───┼────────────────┼─────┼───────┤
│17 │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100  │27.7   │
├───┼────────────────┼─────┼───────┤
│18 │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100  │25.9   │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