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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
 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发第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食糖加工贸易管理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以下简称31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对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原糖(商品编码见附表)进口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轻工业局批准。
  二、各类开展以进口原糖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314号文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联合年检证明)、进出口合同、加工协议的复印件等材料分别报外经贸部和国家轻工业局。
  三、外经贸部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征求国家轻工业局意见后,办理批复手续。
  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批件,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五、加工贸易砂糖、绵白糖进口仍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审批。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批准原糖进口并办理海关备案手册的合同,准许执行至合同完毕。
  附件:《加工贸易进口原糖管理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加工贸易进口原糖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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