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 证监期货字〔2000〕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落实《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的精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资料进行了审核。截止1999年12月底期货经纪公司增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司达179家(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完成增资的期货经纪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将原《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交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由证券监管派出机构统一到中国证监会换领变更后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期货经纪公司持变更后《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二、各期货经纪公司要确保资本金安全,自觉巩固增资成果,切实防止经营成本过度扩张侵蚀资本,并严禁股东抽资。
三、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按照《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四个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要求,规范经纪业务,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守规经营。
四、对未增资到位被中国证监会注销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要按照《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