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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54号 2000年3月22日)


  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 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查案。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 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稽查局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处理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案件原处理单位)下达复查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配合复查的工作,向复查组提供案卷及有关资料;应复查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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