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第9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倾(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 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