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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保函的担保期限为台帐核销期满后80天(含,下同),其中最后20天为海关向中国银行进行索赔预留的操作期。企业在台帐核销期满后60天(最后一日逢节假日顺延)内未能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可在上述索赔操作期内向中国银行进行索赔。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为确保海关与中国银行联系配合的连续性、一致性,海关与中国银行对于同一笔实转台帐台业按同一种台帐保证金形式核对帐务。因此,企业对于同一笔实转台帐业务,应采用同一种台帐保证金形式,即:缴纳税款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如企业在台帐开设、变更等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保证金形式,中国银行将根据上述原则决定受理的方式。
  第七条 在台帐开设环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保函申请手续:
  (一)企业向海关申请备案手续,海关对有关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二)企业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保函开设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设保函。
  中国银行对企业资信及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由保函受权行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并转往有关台帐业务部门。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中国银行可不予受理。
  为简化手续,经企业申请且中国银行落实了足额抵押担保的,中国银行提供的保函金额可大于海关要求的保证金金额。
  (三)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收到保函后,通知企业前来办理有关手续,凭保函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为企业开设台帐,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四)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保函正本和一联副本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企业未能交纳足额保证金,经中国银行保函受权行评估又不予开出保函的,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不为其开设实转台帐。
  (六)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80天后未收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的,原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自动失效。
  第八条 保函台帐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企业向海关申请变更,海关对有关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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