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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工
 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年3月16日 署税〔2000〕12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联合制订了《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对外公告实施。有关单证统一印发。

附件:《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为企业开设保函,应对企业资信情况及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为其出具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不予受理。
  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设保函的申请书格式、中国银行向海关出具的保函格式、海关索赔书格式、国内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出具担保函格式、国外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参考格式。
  第四条 保函的担保范围为企业发生欠税时海关需强行扣划该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及缓税利息。经批准内销的加工贸易料件或产品所需缴纳的税款及缓税利息由企业自行向海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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