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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对举报“制黄”、“贩黄”、
 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出联〔2000〕1号 2000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工作小组,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全国出版物市场的奖励举报制度,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定了《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
           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全国出版物市场的奖励举报制度,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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