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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从利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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