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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外经贸部对仁川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4.大韩电线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大韩电线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发现在出口调整部分的“进口关税退税”资料含糊不清,如退税证明材料均为韩文,无法核查等。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5.株式会社大洋金属:
  外经贸部对株式会社大洋金属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6.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原精密所提供的调查期内的出口销售资料作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其资料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其它韩国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韩国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出口价格。  
  (三)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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