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韩电线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大韩电线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而且,该社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社全部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综合采用该社提供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和成本方面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5.株式会社大洋金属:
外经贸部对株式会社大洋金属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6.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原精密提供的资料作了认真的审查,发现其提供的成本资料粗略而不完整,故内销价格等资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其正常价值暂依最佳现有资料确定。
其它韩国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韩国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正常价值。
(二)出口价格
日本:
1.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2.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日新制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新制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4.川奇制铁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