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奇制铁株式会社的答卷大部分没有按照答卷要求回答问题,缺少必要的文字说明,如该社未提供完整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未提供任何有关成本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其国内销售是否为低于成本。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不采用其所提供的部分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根据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5.住友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住友金属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该社材料提供不全:国内销售中很大部分是关联销售,但该社没有提供关联公司的详细情况、对关联公司的销售凭证等证明文件;该社提供的审计报告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中文翻译;国内销售资料中除了与出口中国相同型号的产品外,其他型号均无任何具体说明。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依据该社所提供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6.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7.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在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8.高砂铁工株式会社:
日本高砂铁工株式会社在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9.NAS钢带株式会社:
该社在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其它日本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日本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正常价值。
韩国:
1.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该社的答卷中没有提供全部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部分产品数量只约占调查期内该社在国内销售总量的45%(其他部分国内销售资料于正式提交答卷后的130天后提交)。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暂依据该社在递交答卷期内所提供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仁川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仁川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3.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大部分产品的销售为低于成本销售,且其加权平均国内销售价格低于其加权平均成本;而且,该社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社全部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部分产品数量只约占调查期内该社在国内销售产品总量的44.5%。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该社所提供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计算结构价格做为其正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