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280-92和GB4239-91),不锈钢冷轧薄板共分为五大类:奥氏体型钢、奥氏体-铁素体型钢、铁素体型钢、马氏体型钢和沉淀硬化型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牌号:0Cr18Ni9、00Cr18Ni10、0Cr17Ni12Mo2、00Cr17Ni14M02、0Cr19Ni13Mo3、00Cr12、1Cr17、0Cr13、1Cr13、2Cr13、3Cr13、0Cr25Ni20、0Cr17Ni7A1、1Cr17Mn6Ni5N、0Cr26Ni5Mo2、1Cr18Ni9等。该产品主要以铬铁、锰铁、钛铁、金属锰、硅铁、镍铁、氧化镍等及铬镍不锈钢返回料为原材料加工制造而成,具有优良的不锈性、耐腐蚀性、抗氧化性、高韧性、热稳定性、外观精美、易于成型、使用寿命长的综合性能,至今尚无其他相似产品能够替代。不锈钢冷轧薄板用途十分广泛,如石油、化工、航天、海洋、机械、电子、纺织、核工业、电力、汽车、家电、通讯、食品、制药、冶金、交通等行业领域的用量越来越大,在建筑行业、装潢和景观工程上用量也迅速增加。
经调查认定,日本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与中国生产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属于相似产品,其物理性质、制造过程及产品用途是基本相同的,具有可比性。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外经贸部在审查应诉公司的答卷时,对各公司所递交的答卷做了仔细审查并做了如下决定:
日本:
1.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该社的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成本的证明材料及被调查产品的利润率情况,而且其提供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均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中文翻译,只附有中文摘要,另外,该社未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销售情况。因此,外经贸部无法衡量其国内销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决定不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依据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2.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3.日新制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新制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4.川奇制铁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