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
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000年4月13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6月17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1999年5月17日,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三家企业的总产量已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9年6月17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
1999年6月17日,外经贸部分别约见了日本和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1999年7月15日,外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18家生产家/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延期的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这些公司的延期要求。在递交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逐个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1999年7月23日,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办公室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家经贸委反倾销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